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79号
原告:***,女,193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
原告:***,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在权(系***丈夫),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公务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中路10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董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