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3行初35号
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涂山西路1998号南空营房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早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左伟,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荆涂大桥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范宗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杰,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燕山西路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城西供电服务部办公大楼西侧1-3层。
法定代表人朱大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命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怀远县荆涂砖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倩
审 判 员  汝元琼
人民陪审员  许瑞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艳丽
书 记 员  王芸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