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601号
申请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13177。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胜利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RQ4GE4E。
被申请人: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西路(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城西供电服务部办公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2788674F。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固镇分公司)、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光公司固镇分公司、阳光公司合计价值16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东峰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光公司固镇分公司、阳光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6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阳光公司固镇分公司、阳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