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60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13177。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均平,男,该公司会计。
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胜利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RQ4GE4E。
负责人:沈亚博。
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西路(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城西供电服务部办公大楼西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2788674F。
法定代表人:孙攀。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分公司、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东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4568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