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五日,在龙子湖区凤安路路北,凤安路与学翰路交口向东约5-100米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三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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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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