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永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746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蚌埠永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太平村村委会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5728481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永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