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552号
原告: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13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BX35R。
法定代表人:罗灿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荣,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北省成安县。
原告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与被告**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朝返还东信公司42610.6元并支付违约金42610.6元。诉讼中,东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朝返还东信公司42610.6元。事实与理由:东信公司承建山东淄博新材有限公司#5炉电除尘安装工程并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朝系东信公司承建该炉电除尘安装工程作业工人。2018年4月26日,**朝在作业时受伤,经治疗后出院,住院期间由东信公司支付了**朝所有的医疗费用。此后东信公司委托饶开富和罗玮处理**朝受伤赔偿事宜,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12月14日达成《淄博项目工伤赔偿协议》和《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朝伤残等级为八级,由东信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1万元,**朝因意外受伤由新华公司理赔的款项归东信公司,**朝收到新华公司理赔款后应交付给东信公司,不得转移、挂失或故意逾期支付,否则需要双倍返还62万元。此后,**朝不得向东信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等。协议签订后,东信公司依约向**朝支付赔偿款31万元。新华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4日向**朝账户转入赔偿款42610.61元和225000元,但**朝仅返还东信公司225000元,余款42610.61元至今未按协议约定返还东信公司。东信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信公司承建山东淄博新材有限公司#5炉电除尘安装工程,于2018年4月26日为**朝等在内的17名项目施工工作人员向新华公司投保了华平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总和29750000元)和附加华丰B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总和25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5月14日,因**朝在施工现场不慎受伤,东信公司委托饶开富与**朝就工伤理赔事宜签订了《淄博项目工伤理赔协议》,载明:“山东淄博新材有限公司#5炉电除尘安装,2018年4月26日晚上七点四十分左右,**朝在倒运螺旋机的过程中,因螺旋机滑落导致左侧肋骨部分断裂,脾挫裂伤并腹腔积液,经医院手术脾完整摘除,经住院术后治疗康复,于2018年5月12日医院建议出院回家疗养。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伤残等级尚未鉴定,经协商现按预估为工伤八级计算,甲方预支付贰拾捌万元(¥280000),于2018年5月14日十二点之前支付;2、乙方在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之时应全力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事宜;3、乙方最后工伤赔偿事宜,经工伤认定及鉴定确定后按法律规定标准向甲方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理赔的所有金额为乙方工伤赔偿款,对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28万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多退少补制),甲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4、乙方应提供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医院病历、医院住院单、医院出院小结、相关银行信息及相关鉴定证书等),若乙方不全力配合或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保险理赔事宜,乙方应归还甲方预支付的金额贰拾捌万元整(¥280000)。”饶开富在协议“甲方”处签名,**朝在协议“乙方”处签名。同日,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灿东分三次将10万元、10万元、8万元转入**朝账户,均备注“淄博项目工伤理赔款”。
2018年12月14日,东信公司委托罗玮(甲方)与**朝(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受伤赔偿的事宜达成补充协议:1、乙方伤残等级确定为伤残八级,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扣除已预付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尚有剩余费用人民币三万元为一次性了结。2、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是甲方购买,由乙方直接向新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医院病历、医院住院单、医院出院小结、相关银行信息及相关鉴定证书等,若乙方拒绝办理理赔保险事宜,乙方应当在2019年1月30日前退还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给甲方。3、乙方应当将保险理赔款打入指定账户,户名:**朝,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59;乙方收到保险理赔款当天将所有保险理赔款项转给甲方。4、乙方同意将该银行卡交给甲方保管,乙方授权甲方可以自行支取该保险理赔款;若乙方转移、挂失或故意逾期给付甲方,那么乙方应双倍返还人民币陆拾贰万元给甲方。5、乙方受伤赔偿的事,此事作出了结,今后乙方及乙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及主张任何权利。6、甲乙双方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7、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淄博项目工伤理赔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若本协议条款与《淄博项目工伤理赔协议》条款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同日,罗灿东通过转账形式将3万元转入**朝账户中,备注“工伤理赔款”。
新华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支付**朝意外医疗险项下保险理赔款42610.61元,于2019年1月14日支付意外伤残险项下保险理赔款225000元。**朝收到上述保险理赔款后,按约定返还东信公司225000元,尚有42610.61元未返还。东信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东信公司为**朝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朝发生工伤事故后,东信公司向其预支付了受伤赔偿款31万元,双方据此签订的《淄博项目工伤理赔协议》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朝获得新华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后,应如数返还东信公司,否则应承担双倍返还东信公司已支付赔付款的违约责任。2019年1月10日和2019年1月14日,新华公司分两笔将保险理赔款42610.61元和225000元支付**朝,但**朝只返还东信公司225000元,尚有42610.61元未返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信公司现主张**朝返还42610.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东信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向**朝主张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261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元,由**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吴  庆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展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邱  声  宜
书 记 员 蓝倩如(代)
书 记 员 邱瑜 ( 代)
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