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13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BX35R。
法定代表人:罗灿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北省成安县。
本院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东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险理赔款42610.6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0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朝所有的冀D×××××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朝有房产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本院遂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核实,经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查询到**朝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海华
审判员 张福成
审判员 杨启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梦娜
书记员邓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