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3347号
原告:萧興焜,男,196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南里村***路边**,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兆征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被告: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关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被告:福建省汀州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709586595,地,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南里村村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興焜与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福建省汀州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