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3347号之一
原告:萧興焜,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0041008696,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004101343C,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关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垲臻,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汀州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709586595,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南里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萧興焜与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长汀县大同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汀州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興焜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萧興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興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萧興焜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