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3民初27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定临路东侧新消防队南侧临洮东门蔬菜市场5幢1-2层D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3JYXJ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