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738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会川镇干乍村下屲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定临路东侧新消防队南侧临洮东门蔬菜市场5幢1-2层D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广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