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钢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松明,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转青,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成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9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