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钢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松明,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转青,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成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9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