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7032号
原告: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4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GFC0H。
法定代表人:林仕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22号第1幢、第2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5972385L。
法定代表人:童鹏章,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龙岩市捷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