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派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睿佳商贸有限公司、***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1民初3983号 申请人:***睿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百花苑办公楼。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睿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2194.4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睿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庆丰街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2219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31元,由申请人***睿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示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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