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派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21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材料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永宁县三沙源十四区项目,被告***承包了部分劳务分包工作。期间,被告***睿思公司通过被告***向原告采购了一批钢筋材料,价款120000元。原告供应钢筋材料到货后,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钢筋材料款。原告进货钢筋材料款资金来源系银行贷款,被告的延期付款行为造成原告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异议,我于2021年10月15日、10月19日、12月31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1万元,其中包括原告向案外人***的借款36000元,我以支付工人工资形式代原告偿还。现我只欠原告1万元货款未支付。 ***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材料款欠款证明1份、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3张、合同协议书1份。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复印件1份、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3份,银行回执单6份、欠条复印件1份。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款欠款证明以及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银行回执单、欠条复印件与本案诉争的货款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2日,被告***对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其的永宁县三沙源十四区项目劳务工程施工期间向原告购买钢筋材料的货款与原告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材料款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钢筋材料款12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对货款进行结算后,尚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应当及时支付,其未及时支付,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000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据其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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