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3680号
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保函作为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