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派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4173号 申请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9797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原告***以其名下位于永宁县******苑住宅楼2**901号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睿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9797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永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过户交易或他项权利备案登记手续,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