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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5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2675934.8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杨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