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6394号
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3716元。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53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现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