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0707号
原告: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科技街8号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体育巷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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