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564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告: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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