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特33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六村堡相家巷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旋,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加成,男,汉族,***年7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代理人贠梦辰,***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未央仲裁委)未劳人仲裁字(2018)439-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2016年3月,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电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在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1天。仲裁委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未经合法传唤申请人且未查明案件事实对申请人缺席审理,其审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社会保险的补缴无法律依据,未央仲裁委不应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央仲裁委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8)439-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加成辩称,该仲裁裁决事实查明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未央仲裁委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8)439-2号仲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申请人*加成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4日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具体补办补缴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算为准);2、被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加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不属于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未劳人仲裁字(2018)439-2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但经本院审查,未央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已于2018年5月18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含附件)及开庭组庭通知,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经合法传唤其就对其缺席审理的情形,故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未央仲裁委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所称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案件范围,本案未央仲裁委处理双方之间社会保险争议并未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该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未劳人仲裁字(2018)43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昊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