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沣东新城雯某某装饰装修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239号 原告:XX城雯**装饰装修工程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道XX社区X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女,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陕西晟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城雯**装饰装修工程部诉被告陕西晟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城雯**装饰装修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欠原告货款368599.6元;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国防大学西安政治学院食堂工程,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用五金电料和瓷砖等材料。2021年5月27日原告与工程项目负责人任海江践行结算,被告共计欠付原告五金电料及瓷砖款368599.6元。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XX室。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