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47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西安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航空学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法定代表人:***。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西安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航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