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336号 原告: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县。 原告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予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2.判令不予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500元;3.判令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4.判令不予补缴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找***求职时,双方对于培训考核合格之后再正式入职西安沃尔业务部门达成了一致,于是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被***招录为意向业务员并让**填写入职申请表。**在***处学习业务时,没有完成一分钱的定单,**没有为***创造一点价值,***为其支付的款项是对于**到***处培训而失去可能的劳动机会的补偿,并不是**为***创造了物质或精神财富而得到的报酬。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不劳不得的朴素原则,***对得起**。***在周末培训时为其教授电力工程知识,业务知识,并按时支付学习期间的补偿,直到***认为他不适合做业务工作,要求结束培训,并决定不予推荐给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录用,而不是**谎称的主动离开。原告认为**不曾入职过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曾为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付出过任何劳动,所以原告认为莲劳人仲案字(2021)第96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5日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1)第9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二、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工资2500元;三、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四、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补缴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西安市莲湖区自2021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50元,12个月工资总额为23400元,本案仲裁裁决的各项金额均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如原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西安沃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