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994号
原告: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平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MU1CW5J。
法定代表人:刘会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1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3902383D。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志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岳西县六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X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杨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