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3民初33号之一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96号中陕核办公楼7层713室
负责人:曾献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社民,***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3日生,西安市莲湖区村民,现住西安市,系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省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子长市XX乡X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20年1月6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被告陕西省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陕西省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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