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396号中陕核办公楼7层713室。
法定代表人:曾献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
住所地:子长市余家坪XX村。
法定代表人:赵红营,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1270元及违约金483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9元,执行费2319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子长县天任煤矿处于停业状态,需等待开业后予以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