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前进煤矿
住址: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进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前进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前进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工程款946602.07元以及违约金283980.62元。案件受理费15875元,由被执行人***前进煤矿负担。因被执行人***前进煤矿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依法拍卖,2020年11月30日,双方协商按照拍卖后处置方案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605825元。执行费14705元由被执行人***前进煤矿承担。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执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