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子长县前进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3民初31号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村民,现住西安市,系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子长县前进煤矿。 住所地:子长市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煤矿总经理。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子长县前进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