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和景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北北仓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审理结果,造成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2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勃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