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405号之三
原告: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政府街1号102-6室。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飞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