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和景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春和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405号之三
原告: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政府街1号102-6室。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飞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