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和景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政府街1号102-6室。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总经理。
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84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735.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以其被保全的中信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户7233××××8094已足额查封303735.57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除该账户以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保全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户7233××××8094已经足额冻结本案保全金额,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世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中信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户7233××××8094外其他银行存款303735.5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