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4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彬赢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袁场大街37号。
经营者:韩彬,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袁场大街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彬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