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和景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彬赢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4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彬赢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袁场大街37号。 经营者:韩彬,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袁场大街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彬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