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4690号
原告成都宝林园户外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盛禾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宝林园户外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宝林园户外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成都宝林园户外休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