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194号
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彬,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泉。
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684.681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申请人宇兴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684.681元;
保全费4463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荣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