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52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德辉,该单位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杨明,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彬,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明诉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97412.551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06财保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7412.551元。后本院经审理后续案件,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0526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杨明撤诉处理。现该案件已生效,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7412.55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