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0526号
原告:杨明,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彬,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德辉,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瑞,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杨明与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明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