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612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彬,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魏洪泉,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97412.551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7412.551元。
案件申请费4507.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