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3731号 原告:李新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店路南段洛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新明与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原告李新明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0599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洛德时代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亦就前述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且起诉时间早于原告李新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5民初343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