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1833号
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192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方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5517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方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龙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收取),由***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