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3045号
原告:钱根珠,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红,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根珠与被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根珠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