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山建设有限公司

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5民初5316号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200元(利息从2018年9月2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1日,如逾期归还,借款人应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该款系被告欠公司的货款。后被告到期未还,故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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