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5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1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75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此后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申请费8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委托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供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