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521行初1号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行政中心A幢6楼。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仇梦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