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特707号
申请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
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蓓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
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36号1幢2单元103室。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
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
于2020年9月9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归还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
付律师费15000元。***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
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余款250000元及
律师费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
给付义务,则***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需另行支付城
山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且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可就剩余
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城山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2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0年9月9
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
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周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