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山建设有限公司

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6781号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诚强(特别授权),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75元(从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19年4月11日);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12日,被告***和案外人顾立柱向原告(曾用名:浙江城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30000元,由被告***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被告***和案外人顾立柱及担保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主要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原告于当日出借530000元。第一次还款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第二次还款应在2019年1月11日前归还100000元。现第二次还款期限已到,除顾立柱归还借款35000元外,剩余款项被告***未支付,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975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659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袁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