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056231X。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是冻结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无扣划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保险、公积金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7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发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但未有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夏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