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异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4号科创城B1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048458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服务专员。
被申请人:邱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金色美舍小区3栋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HEK5P。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邱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邱某某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邱某某为被执行人,又自愿撤回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由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申请人邱某某为(2024)琼0107执483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